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将扩围加码 国务院部门、央企将纳入
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来了!
12月28日上午,生态环境部环保督察办公室主任刘长根介绍,计划从2019年开始,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以下简称“中央环保督察”),第四年开展“回头看”。
刘长根同时表示,将视情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承担环保任务较重的中央有关企业作为督察对象。
此外,中央环保督察的制度建设也已经在逐步完善。刘长根称,正在研究制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中央环保督察扩围加码
“在第二轮督察中,将适当拓展督察范围,第一轮督察就是31个省(区、市),下一步还要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承担生态环保任务较重的中央企业纳入督察对象。”刘长根介绍,污染比较重、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行业企业都可能纳入督察范围。
刘长根介绍,今后五年的督察安排,今年3月份已经提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后的中央环保督察工作,将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不断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
“这里面有两个着力点:第一个是下一步的督察更多要聚焦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上,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强大助力;第二个是聚焦在高质量发展上,提升我国科学的、可持续发展水平。这是我们的主要想法和思路。”刘长根强调。
2018年6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几个重点行业都提出了严格的环保要求: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大钢铁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鼓励各地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严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
“只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就不用担心,只要合法合规经营也不用担心。”刘长根表示,一些企业反映的“一刀切”问题,经过核查发现,绝大多数是地方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刚性约束、依法推进督察整改,而一些企业对此不习惯、不适应造成的。“这些情况不是环保‘一刀切’。企业在环保方面不能固步自封,必须适应新的要求才能取得新发展。”
此外,更多技术也将应用到督察中。“下一步督察将探索创新督察方法,加大卫星遥感、红外识别、无人机、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刘长根介绍,“中央环保督察信息化系统已经建起来了,这些技术应用以后,能帮助我们发现更多问题,特别是大尺度的生态环境问题。”
在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和“回头看”开展的同时,针对污染防治攻坚战标志性战役的专项督察也在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七大标志性战役包括: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水源地保护、黑臭水体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渤海综合治理、农业农村治理攻坚战。
刘长根表示,在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开展的同时,这些专项督察也仍将继续。
在四批中央环保督察后,今年还开展了两批“回头看”。生态环境部通报,两批“回头看”共计受理群众举报96755件,合并重复举报后向地方转办75781件。截至12月20日,绝大多数群众举报已办结。其中,责令整改43486家;立案处罚11286家,罚款10.20亿元;立案侦查778件,行政和刑事拘留722人;约谈5787人,问责8644人。同时,两批“回头看”还公开典型案例103个。
对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和“回头看”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刘长根表示:“下一步督察还要盯住,这是重点,我们将盯住不放、咬住不放,不解决问题绝不松手。”
“中央环保督察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一点不容置疑。”刘长根强调。但他同时也表示,地方确实还存在认知不到位的问题。
刘长根介绍,在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期间,一位省委书记曾经对他表示,中央督察任务出来后,地方也做了很多工作,常常是县里检查觉得没啥问题、比整改之前好多了,市里检查觉得有点问题但也是比整改之前好多了,省里检查觉得还有问题但有改善,中央环保督察一来就发现了大问题。
“这个话很有代表性,说明地方确实做了不少整改工作,但是对一些问题的认知仍有差距。”刘长根表示,一些地方发展理念问题还远未转变,对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处理不当。一些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习惯于过去的做法,能拖则拖、得过且过,没有真抓实干,没有动真碰硬,生态环境治理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比较多见。
“特别是还有一些地方政治站位不高,工作作风不实,该发现的问题没发现,该处理的问题不处理,有的只是开会简单布置,日常监管停留在纸面上、口头上;有的当起甩手掌柜,一交了之、一批了之、一推了之,导致整改悬在空中、问题久拖不决;有的一旦遇到发展与保护相矛盾时,往往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群众反应强烈。”刘长根表示,上述这些是今后中央环保督察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将完善
随着中央环保督察的逐步深入,完善中央环保督察制度体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我们现在正在研究制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下一步要提请中央有关部门审议。”刘长根表示。
“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将“开展环保督察巡视,严格环保执法”作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规定。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建立了中央环保督察机制。
2016年1月4日,被称为“环保钦差”的中央环保督察组正式亮相。中央环保督察组由原环保部牵头成立,中纪委、中组部的相关领导参加,组长由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省部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原环保部现职副部级干部担任,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截至目前,中央环保督察第一轮已经完成了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覆盖。
《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明确了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组织、内容和程序,是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作为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中央环保督察“运动性执法”的猜测不绝如缕。
刘长根介绍,正在研究制定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督察体系,省级督察作为中央督察的重要延伸和补充,要保证上下形成督察合力。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同时明确,省级督察应重点关注党中央、国务院及省级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切实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省级督察应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严肃督察问责,加强信息公开,注重督察实效。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从2017年开始,各地方政府相继参照中央环保督察方案制定了《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并启动了第一轮省级生态环保督察。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及其配套制度是在深入总结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目的在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体系,夯实督察法制基础。”刘长根介绍,“要通过督察法规制度建设,固化督察程序和规范,界定督察权限和责任,明确督察纪律和要求,以进一步规范督察行为,强化依法督察,不断提高督察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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