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7省(市)公开移交案件问责情况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三批7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7年4月至5月分别对天津、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湖南、贵州等7省(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7年7月至8月完成督察反馈,同步移交9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地方进一步核实情况,依纪依法实施问责。
对此,7省(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均责成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全面开展核查,严格立案审查,依纪依法审理,查清事实,厘清责任,扎实开展问责工作,并报经省(市)委、政府研究批准,最终形成问责意见。为发挥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回应社会关切,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协调,7省(市)于12月27日同步对外公开有关问责情况。经汇总7省(市)问责结果,情况如下:
(一)从问责人数情况看,7省(市)共问责917人,其中厅级干部173人(正厅级干部48人),处级干部484人(正处级干部247人)。分省(市)情况是:天津市问责83人,其中厅级干部22人,处级干部52人;山西省问责117人,其中厅级干部22人,处级干部61人;辽宁省问责143人,其中厅级干部41人,处级干部63人;安徽省问责151人,其中厅级干部25人,处级干部82人;福建省问责136人,其中厅级干部14人,处级干部81人;湖南省问责167人,其中厅级干部28人,处级干部94人;贵州省问责120人,其中厅级干部21人,处级干部51人。7省(市)在问责过程中,注重追究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尤其突出了领导责任。
(二)从具体问责情形看,7省(市)被问责人员中,诫勉189人,党纪政务处分698人(次),组织处理18人(次),移送司法机关22人,其他处理19人。被问责的厅级干部中,诫勉38人,党纪政务处分138人(次),其他处理8人。总体看,7省(市)在问责工作中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坚持严肃问责、权责一致、终身追责的原则,为传导环保压力,压实环保责任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从问责人员分布看,7省(市)被问责人员中,地方党委42人,地方政府222人,地方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575人,国有企业36人,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人员42人。在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中,环保100人,住建94人,国土75人,水利64人,林业32人,农业30人,发改29人,工信26人,城管19人,质监18人,海洋13人,规划10人,市容园林9人,公安4人,市场监管等部门52人。被问责人员基本涵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方面,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
从上述移交问题分析,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推进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等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占比约51%;涉及违规决策、违法审批等乱作为问题占比约29%;涉及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推诿扯皮,导致失职失责的问题占比约13%,其他有关问题占比约7%。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安排,严格责任追究是环境保护督察的内在要求。天津等7省(市)党委、政府在通报督察问责情况时均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层层压实责任,抓实各项工作,以看得见的成效兑现承诺,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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