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和响应区域应急联动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陕重污染天气办发〔2018〕9号)、《韩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包括关中地区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联动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且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的大气污染。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适用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韩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韩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韩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响应关中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韩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采用“1+2+N”的架构。“1”为《韩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应对韩城行政区域内空气重污染提前预警和响应的政府专项预案;“2”为各镇办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N”为市政府相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措施而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各镇办应急预案、企业操作方案和部门实施方案共同构成韩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图: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监控全市大气污染源,做好日常监测,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镇办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领导机构和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长。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市气象局、电力局、市能源局、市龙门环境综合执法局、各镇办(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
2.2办事机构和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贯彻指挥部决策部署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接收区域或省级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和解除时间;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
2.3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大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预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负责推进重污染天气成因及应对方法的科学研究;分析、研判全市主要污染源和大气污染情况;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工作,就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信息宣传组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成立信息宣传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信息咨询等工作;负责舆情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确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消除舆论不良影响。
3监测与会商
3.1监测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工作。
3.2会商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或接到上级预警信息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专家咨询组对未来全市气象状况及空气质量发展趋势进行会商预测,形成会商结果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4预警与响应
4.1预警分级
我市预警划分为两个层次,为城市预警和区域预警。
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4.1.1城市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4.1.2区域预警
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区域预警信息,我市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2预警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
4.2.1预警启动
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到上级(西北区域预报中心、陕西省和渭南市预警信息),或上级未能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我市已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韩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知单》并报市领导签发,黄色和橙色预警由分管副市长签发,红色预警由市长签发。
经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迅速(1小时内)向成员单位下达预警应急响应通知。信息宣传组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自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及提示性事项。各成员单位接到应急指令后,于2小时内将接收情况反馈指挥部办公室,并根据专项应急方案迅速开展应急行动。
当接到上级区域预警时,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上述程序启动相应等级的区域应急响应。
4.2.2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接到上级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时,按照预警发布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尽早采取应急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指挥部办公室填写《韩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调整(解除)通知单》,按规定报市政府领导签发。
当上级预警中心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4.3应急响应
4.3.1应急响应分级、分类和启动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我市应急响应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分别对应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引导、建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指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各镇办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专项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应急措施。
区域预警时,我市按照上级预警信息要求,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应急减排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3.2应急响应措施
4.3.2.1黄色预警(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市环保局、市卫计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和各镇办人民政府(管委会)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相关部门加大督导检查频次,确保各行业企业减排措施执行到位。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工业企业减排措施。①纳入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相应停产限产等强制性减排措施。②除集中供暖燃煤锅炉外,生产性燃煤锅炉减少不低于2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③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停止生产,焦化、化学品制造等行业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2)扬尘控制措施。①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和1次洒水抑尘作业(非冰冻条件下)。②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③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④停止施工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切割等施工作业。
(3)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3.2.2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3)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强制性减排措施
相关部门加大对橙色预警管控企业督导检查频次,确保各行业企业减排措施执行到位。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工业企业减排措施。①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相应停产限产等强制性减排措施。②除集中供暖燃煤锅炉外,生产性燃煤锅炉减少不低于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③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2)扬尘控制措施。①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2次清扫保洁作业和2次洒水降尘作业(非冰冻条件下),在适当情况下可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②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洒水频次不少于2次/日。③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④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作业。
(3)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4)重型柴油车、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限行区域内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并限行20%社会车辆(特种车辆除外)。具体规定:每日7:00-20:00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3.2.3红色预警(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3)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5)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公交营运时间,市区主干线路早晚各增加60分钟,边远线路延时收车30分钟。
3.强制性减排措施
相关部门切实加大对红色预警管控企业督导检查频次,严格确保各行业企业减排措施执行到位。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工业企业减排措施。①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相应停产限产等强制性减排措施。②除集中供暖燃煤锅炉外,生产性燃煤锅炉减少不低于4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③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2)扬尘控制措施。①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3次清扫保洁作业和3次洒水降尘作业(非冰冻条件下);在适当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②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对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洒水频次不少于3次/日。③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切割等作业。
(3)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4)重型柴油车、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限行区域内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并限行区域内50%社会车辆(特种车辆除外)。具体规定:每日7:00-20:00按照机动车车牌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限行单号或双号的机动车,按照禁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个位数字所对应的机动车车牌尾号数字进行限行(如:某月16日限行双号,17日限行单号,以此类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4补充说明
(1)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原则上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根据我市污染排放结构,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适当调整,以切实达到减排削峰的目的。
(3)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应明确应急响应具体操作方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4)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12个小时及以上的企业,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在应急操作方案中做出文字说明,经环保、工信等部门现场核定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如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48小时以上,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排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各镇办(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应明确本地此类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5)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应在接到应急指令后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4.5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必要时,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具体操作参考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
4.6信息报送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的工作记录,建立档案备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Ⅲ级及以上)2日内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次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总结,包括预案职责履行情况、停限产措施执行情况、督导检查情况等。
4.7总结评估
每次应急响应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次重污染应急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本次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成因、污染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等,并将总结报告留档备案。
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份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总结。重点评估应急措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以及社会经济成本。
5信息公开
5.1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和倡议性、强制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
5.2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媒体或平台等新闻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监督检查
6.1应急监督检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禁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交由市监察委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由市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依法从严处罚。
6.2公众监督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等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7应急保障
7.1组织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业人员落实技术支撑、信息宣传等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咨询组,并做好业务培训。
7.2制度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制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7.3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环境和气象监测、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平台、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应列入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
7.4物资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5监测能力保障
持续做好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加强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能力建设,逐步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配置预测预报模型软件,建设我市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7.6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应急指挥机构通讯录,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应急信息快速、及时传递;确定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红色预警和I级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加强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预案培训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预案报备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将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企业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市环保局备案。
9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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