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2018-2019年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工地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山西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要求,切实改善全市采暖季环境空气质量,参照省内外差异化生产管控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临汾市2018-2019年采暖季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工地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以错峰减排抵消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通过推行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科学制定差别化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有效减少采暖季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圆满完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民生优先。对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扶贫易地搬迁等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在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但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
2.坚持质量导向。综合考虑各行业污染贡献和减排潜力以及所处区域位置,合理确定各区域重点行业减排目标。在工业企业错峰管控上,鼓励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不断提升装备和治理水平。以完成深度治理为基础,对重点行业分类施策,按照区位特点、能源结构、排放水平、治理水平、产品附加值、运输结构等条件分类实施管控。在建筑施工工地管理上,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化施工,对确实满足绿色施工条件的不予停工;对不能满足绿色施工条件的建筑工地,全面停产治理。
3.坚持错峰与应急相结合。重点行业企业在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的同时,要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提前储备原辅材料、错峰运输、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等应急响应措施。
(三)实施时间
2018年11月15日—2019年3月15日。
二、错峰生产要求
(一)加大管控力度,以管理促减排。2018年10月底前,未按照临发[2017]3号文、临发[2018]2号文和相关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完成深度治理的所有企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11月15日前,未完成深度治理验收整改的所有企业,采暖季全部停产。
(二)推行绿色施工,以治理促减排。分A、B两类对建筑施工工地实施管控。
A类:对同时满足以下7个条件的绿色建筑施工工地,可不予停工。
1.各类建筑施工手续齐全;
2.抑尘措施严格达到“6个100%”要求;
3.施工工地取暖和食堂炉灶采用清洁燃料,食堂配套油烟净化设施;
4.没有国Ⅰ排放标准的施工机械设备,所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为国Ⅲ排放标准的机械设备,或为国Ⅱ排放标准但完成加装尿素装置、OBD车载系统和颗粒物捕集系统改造并达标排放的;
5.所使用的混凝土搅拌车辆和沥青搅拌车辆为国Ⅴ排放标准的车辆,或为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但完成了加装尿素装置、OBD车载系统和颗粒物捕集系统改造并达标排放的;
6.所使用的渣土车为国Ⅴ排放标准的车辆(或为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但完成加装尿素装置、OBD车载系统和颗粒物捕集系统改造并达标排放的),且实施环保硬封闭、安装统一标准标识、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可按照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的;
7.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并联网运行。
B类:不能满足以上7个条件之一的建筑施工工地,坚决予以停工。
(三)强化分类施策,以限产促减排。
重点对钢铁(含高炉铸造一体企业)、焦化、火电、铸造、医药化工、建材行业6大行业分类实施差别化管控。
建材行业包括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防水建筑材料、石膏板等。
1.钢铁行业(含高炉铸造一体企业)
A类: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不予错峰生产。
⑴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验收,烧结烟气在基准含氧量16%条件下,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其他生产工序(转炉一次烟气、钢渣处理废气除外)分别不高于10、50、150mg/m3;
⑵全面完成临汾市2017、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实现达标排放并通过验收;
⑶铁路运输比例达到60%及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
⑷具备二次及以上深加工,生产汽车板、家电板、彩涂板、钢轨、船舶钢、桥梁钢以及特钢棒材等高端产品;
⑸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和改造。
B类: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错峰30%(以高炉产能为基数,以高炉停产数量或停产时间核定错峰比例,下同)。
⑴仅烧结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验收,其他工序稳定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⑵全面完成临汾市2017、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实现达标排放并通过验收;。
⑶铁路运输比例达到30%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
⑷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C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错峰50%左右。
⑴烧结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⑵全面完成2017和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实现达标排放并通过验收。
⑶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和改造。
单独炼铁厂、球团厂、烧结厂、白灰窑等参照钢铁行业执行。
D类:属于以下任一条件的,严格管控,坚决实施停产治理。
⑴未完成临汾市2017、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中任意一项治理内容的;
⑵现有停产企业。
2.焦化行业
A类: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的,不予错峰生产。
⑴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验收,焦炉烟囱烟气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15、100mg/m3,焦炉装煤工序颗粒物、SO2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mg/m3;推焦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其他污染物排放达到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的《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特别排放限值;
⑵熄焦方式为干熄焦;
⑶全面完成临汾市2017、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并通过验收;
⑷铁路运输比例达到60%及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
⑸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和改造。
B类:同时满足以下 3个条件的,结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左右,清洁热回收焦炉以停产焦炉孔数计。
⑴位于尧都区、襄汾县、洪洞县以外区域;
⑵全面完成临汾市2017、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并通过验收。
⑶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和改造。
C类:同时满足以下 3个条件的,结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左右。
⑴位于尧都区、襄汾县、洪洞县以内;
⑵全面完成临汾市2017、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并通过验收。
⑶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和改造。
D类:属于以下任一条件的,严格管控,坚决实施停产治理。
⑴未完成临汾市2017、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中任意一项治理内容的;
⑵现有停产企业;
⑶尧都区及以市区鼓楼为中心半径10km范围内的焦化企业。
3.铸造行业(不含单独机加工企业)
A类: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不予错峰生产。
⑴满足《临汾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并通过县级环保部门验收;
⑵能源结构类型为电或者天然气的,完成《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工作,并通过市级环保部门验收;
⑶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
⑷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
B类:满足以下条件的,错峰50%。(以熔炼设备数量和容量为基数,采取熔炼设备停产或区域统筹轮流停产)
①能源结构类型为电或者天然气的,满足《临汾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并通过县级环保部门验收。
C类:达不到A、B类条件的铸造熔炼设备,全部停产。
4.化工、医药(农药)行业
A类:满足以下2个条件之一的,不予错峰生产。
⑴未涉及VOCs排放的工序及企业;
⑵全面完成2017和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按照《临汾市2018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完成涉VOCs治理任务,按规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并通过县级环保验收的。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和改造。
B类:不符合A类的企业,全部停产。
5.火电行业
A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不予错峰生产。
⑴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⑵全面完成临汾市2017、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或达到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25、35mg/m3标准的。
B类:不符合A类的企业,全部停产。
6.建材行业
包括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防水建筑材料、石膏板等行业。水泥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及高速公路重点建设项目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外,其余企业错峰期间全部停产。
A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不予错峰生产。
⑴全面完成临汾市2017、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实现达标排放并通过验收;
⑵以天然气、电力、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热源,污染物排放满足本行业相关排放标准要求;使用其他燃料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0、100毫克/立方米的;
⑶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在线监测小时值无超标现象(按照特别排放限值)。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和改造。
⑷运输100%使用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车辆(运输为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必须完成加装尿素装置、OBD车载系统和颗粒物捕集系统改造,并达标排放的)。
B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错峰50%(以实际生产线或设备数量为基数,采取生产线计或区域统筹轮流停产)。
⑴全面完成临汾市2017、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完成特别排放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并通过验收。
⑵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在线监测小时值无超标现象(按照特别排放限值);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和改造。
⑶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关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满足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200、300mg/m3的;
C类:不符合A、B类的企业,全部停产。
三、配套管理办法
(一)市住建局要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办法,摸清全市建筑施工工地底数,组织评定绿色建筑施工工地,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环境监管。有关建筑施工底数和符合绿色施工条件的建筑名单于2018年11月10前报市大气办备案作为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的依据。
(二)各县市区要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企业生态治理攻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验收,要在2018年10月20日前将企业底数和各行业未完成生态治理攻坚任务和行业治理任务停产企业名单报市大气办备案,作为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的依据。
(三)对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扶贫易地搬迁等重大民生保障项目,由市经信委和市环保局联合组织专家检查,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并在网上公示,接受同行和社会监督。有关企业核定情况报市大气办备案,作为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的依据。
(四)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差别化管控相关要求,组织相关企业按要求实施错峰停限产,各行业错峰停限产情况2018年11月10前报市大气办备案,作为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的依据。
(五)对差异化管控的重点行业中,符合不纳入错峰管控的,涉及运输结构调整要求的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审核后出具相关意见,涉及各类污染源治理后是否达标由县环保局指定有资质有诚信的检测单位,企业委托,出具检测报告后,县大气办提出申请,市大气办组织专家审核评定后执行,并在网上公示,接受同行和社会监督,并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六)采暖季错峰生产期间,市大气办组织行业责任部门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开展县(市、区)互查。对存在不按照措施执行等问题的企业,报临汾市人民政府批准,停产整治。应纳入而未纳入重点行业企业名单的企业,先行停产整治,待验收通过后申报,按程序报批纳入错峰生产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临汾市2018-2019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工地差别化生产管控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把秋冬季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制定本地落实方案,落实到企业、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对列入管控的企业逐一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值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加强对错峰生产的管理,对分管行业逐行业制定现场监管方案,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市交通局要制定重污染天气错峰运输方案,并会同交警支队组织实施。
(二)强化专项督查。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的要求,持续开展错峰生产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各地企业和建筑工地错峰生产落实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应的绩效等级、是否按照错峰生产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对发现错峰生产落实不到位的实行清单式管理,挂账督办,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罚;决不允许借中央、省级环保督察、专项督察、执法检查等名义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敷衍整改、机械整改、表面整改做法。
(三)严格追责问责。市大气办将组织第三方对秋冬季错峰停限产情况进行审计,对照用电量、生产量、运输量和排污税,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的方式对工业企业错峰停限产进行评估,对未能落实停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方案的,将依法实施高限处罚,对未落实错峰停限产的县市区和部门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问责。
(四)加大信息公开。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秋冬季错峰生产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错峰生产企业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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