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印发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有效解决秋冬季大气污染问题,全面做好我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确保今年环境空气质量好于上年,《吕梁市印发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于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执行。
《攻坚行动方案》明确主要目标是:2017年10月到2018年3月,吕梁市区PM2.5和SO2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0%、50%,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20%左右;全市PM2.5和SO2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0%、40%,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20%左右;各县(市、区)SO2小时浓度值不超过800μg/m3,全面完成考核指标,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好于去年的目标。
《攻坚行动方案》明确了11方面29个重点任务:一是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离石1.2万户、孝义1.2万户、汾阳1.2万户、交城1万户、文水1万户、柳林1万户、临县0.8万户、中阳0.6万户、兴县0.6万户、交口0.4万户、方山0.4万户、岚县0.4万户、石楼0.4万户清洁供暖工程;2017年底,全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20万人口以上县城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全覆盖。二是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2017年10月底前,所有县城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全面“清零”,吕梁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全部实行淘汰;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严肃问责。三是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全面排查,并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对已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凡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四是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以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为重点,全面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五是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全面完成省政府制定的2017年钢铁行业压减粗钢170万吨中涉及吕梁市的指标任务。全面推进医药、农药、合成橡胶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完成《吕梁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确定的29家VOCs整治任务,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六是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七是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完成省下达我市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2017年10月起,发布公告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专项行动,取缔黑加油站点。八是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同比增加6个百分点或达到76%。九是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氧化铝企业限产30%,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十是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按照环保部《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的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要求,完成预案修订工作,并印发组织实施,全力削减污染峰值。十一是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2017年12月底前,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攻坚行动方案》明确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是组织实施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的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强化领导,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党政主要领导领办包办工作机制,确保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指标任务圆满完成。市政府要实行责任考核问责制,对每季度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AQI持续“爆表”的县市区,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要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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