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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滦南县6月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方案

发布时间:2019-06-05 11:49:50来源:布谷资讯编辑: kangkexin
内容简介:唐山滦南县6月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方案

为进一步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按照《6月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方案》(唐办传〔2019〕2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管控目标

全县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PM2.5平均浓度持续下降,空气质量及市考核排名持续好转。

二、管控时限

2019年6月1日至30日。

三、管控原则

(一)允许生产的钢铁、焦化、水泥企业必须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其余工业企业必须达标排放。

(二)停限产清单要明确到具体企业、具体装备、具体时间段和限产产量,每家企业明确监管单位、责任领导和监管人员。

(三)当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或市委市政府、市环保指挥中心、县委县政府、县生态办采取进一步强化管控措施时,减排程度不同的,从严执行。

四、管控要求

(一)严格执行错峰限产措施

结合《滦南县重点行业2019年第二至三季度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倴政办发〔2019〕27号),对工业企业采取以下限产减排措施。

1、钢铁行业。河北华西钢铁有限公司、天津荣程集团唐山特种钢有限公司两家钢铁企业,按照《唐山市重点行业2019年第二至三季度错峰生产实施方案》(〔2019-1〕)、《关于对唐山市重点行业2019年第二至第三季度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唐错峰协调办〔2019〕1号)要求, 对烧结机、竖炉、高炉、转炉、石灰窑生产装备实施停限产,烧结机(球团)、石灰窑限产50%,高炉限产比例延续执行秋冬季错峰生产要求,转炉限产比例与高炉相同;禁止将已经拆除、淘汰、长期停产的生产装备作为减排停产基数。

河北华西钢铁有限公司、天津荣程集团唐山特种钢有限公司两家钢铁企业涉及搬迁,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钢铁焦化企业搬迁补充支持政策>的通知》(唐政字〔2019〕59号)执行,待市发改委及时将签订的进场动工协议相关协议加盖公章,分别报市工信局和市生态办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享受相关政策。

以上企业要于6月1日10时前将6月份钢铁企业生产装备生产计划,报县生态办审核备案,县生态办报县政府审定后于6月1日12时前报市生态办备案,备案后严禁擅自调整。

2、焦化行业。东方炼焦制气公司绩效评价为C类,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含)以上。

3、水泥熟料行业。耀东水泥公司协同处置城市污泥,按照正常生产负荷的70%生产。

4、铸造行业。佳裕金属及众鑫汽车配件2家铸造企业允许连续生产15天;佳裕金属生产时间安排在上半月;众鑫汽车配件生产时间安排在下半月,其余时段停产。

5、涉VOCs企业。除化纤、焦化和采用蓄热燃烧治理工艺的连续生产化工企业以外,全县所有企业的涉VOCs工序,每日7时至19时停产,其余时段在达标排放前提下允许生产;其中因特殊原因无法执行错峰生产要求的,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可免于停限产,免停名单分别报市工信局和市生态办备案。

6、其他行业。全县的橡胶、独立石灰窑、独立轧钢、粉磨站、砖瓦窑、钢锹(含钢镐等)企业允许连续生产15天;将涉及行业分成A、B两组,每组企业数量相当,A组生产时间安排在上半月,B组生产时间安排在下半月,其余时段停产。

限产企业牵头部门:县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镇、开发区

(二)强化臭氧管控

1、每日7时至19时,县城建成区的建筑工地和道路停止室外喷涂划线作业。

牵头部门:住建局、公安局

责任单位:倴城镇,北河园区,开发区

2、调整加油站装卸油作业时间。县城建成区内(含环线两侧)加油站(不含柴油加油站)卸油作业时间调整到每天晚20:00—次日早8:00。

牵头部门:商务局

责任单位:倴城镇,北河园区,开发区

3、严查餐饮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取缔露天烧烤。县城建成区餐饮饭店、企事业单位食堂油烟排放浓度不超过1mg/m3,其他区域不超过2mg/m3,对存在问题的餐饮饭店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处罚;建立定期清洗、监测制度,实现达标排放。县城建成区内烧烤饭店禁止炭烤;对露天烧烤摊点要依法取缔,及时劝阻个人露天烧烤行为。

牵头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镇,开发区

(三)扬尘管控

1、持续开展督导检查。住建、城管、交通、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严格对照检查标准,持续开展专业督导检查,建立日报制度,对问题严重的工地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和顶格处罚建议书;扬尘整治办、生态办、县委县政府督查室成立联合督导组,采取明查暗访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地、烂尾工地、拆迁场地、待开发地块、规划道路、城乡结合部垃圾堆放场地、搅拌站、城市道路、交通道路、背街小巷、空置场院进行检查,逐项列出问题清单,移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牵头部门:扬尘办

责任单位:住建局、征收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局、发改局,各镇,开发区

2、强化扬尘综合整治督导问责,根据督导检查情况,向县纪委监委移交一批问题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对问题整改迟缓、推进不力的责任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牵头部门:扬尘办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

(四)移动源限行措施

1、突出抓好全域治超。6月底前,按照市治超办《唐山市全域治理超载超限站点布局建设方案》(唐治超办字〔2019〕2号),完成治超站点建设;倒查3、4月份高速公路超载超限车辆,倒查车辆货运装载源头,依法取缔非法货运场所,将合法经营的场所纳入日常监管对象;严查超载超限和苫盖不严飘洒车辆,重点整治县城建城区,严密布控高速公路出入口,主要干线路口加强流动检查,严禁超载超限货运车辆驶入县城建成区;全力推进治超站前渠化交通、电子警察抓拍系统建设,确保治超站点建设与科技治超建设同步建成。

牵头部门: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公安局,各镇,开发区

2、严控重点企业进厂货运车辆。华西钢铁、荣程钢铁在5月份日均进厂货运车辆数量的基础上压减30%的进厂货运车辆,县生态环境分局每日根据企业门禁系统进行标定,对未落实限行任务的企业,对未纳入错峰生产的烧结机实施停产48小时惩罚处罚。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交通局

3、严查禁行车辆。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知》(唐政通字〔2019〕5号)要求,对于国Ⅳ以下(不含国Ⅳ)柴油货车不予办理通行证;运用“人脸识别”“ 以图搜车”等科技手段精准打击各类大货车走禁行、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在环城路上行驶的国Ⅳ以下(不含国Ⅳ)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发现一起录入处罚一起。

牵头部门:公安局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4、实施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在我县划定的禁用区内,所有建筑工地、工程施工、市政维护、企业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前,须向县生态环境分局申请备案登记,生态环境分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备案机械进行监督抽查,凡未备案或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械一律不得使用,对不合格机械依法处罚并清场。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倴城镇,北河园区

(五)大气治理工程

1、焦化行业完成焦炉煤气精脱硫治理;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进度不低于20%。

2、锅炉治理。燃气锅炉脱硝改造进展达到40%。

3、化工行业(有化学反应的化工企业,不含单纯复配、分装企业)治理。6月底前完成3项治理任务:一是涉VOCs液态原料采用储罐、封闭储槽等方式存储,禁止敞开式存放;其他固态散装物料入棚进仓存储,禁止露天堆存。二是液态原料输送须采用管道输送,固态原料采用封闭通廊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封闭式输送。三是取消单独采用活性炭、光催化氧化或等离子等方式治理VOCs,采取复合工艺进行高效处理。

4、工业窑炉治理。

①独立轧钢:完成抛丸、修磨、焊接产尘点封闭和集气除尘设施建设;完成轧制工序除尘,冷轧机封闭或除雾设施建设;加快其他治理项目建设进度。

②独立石灰窑:完成破碎工序产尘点封闭和集气设施建设;完成受料口集气除尘设施建设;完成上料皮带全封闭;加快其他治理项目建设进度。

③砖瓦窑:完成破碎和搅拌工序产尘点全封闭和集气除尘设施建设;加快其他治理项目建设进度。

④陶瓷、耐火、保温等:完成筛分、混合、搅拌等工序物料集气除尘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六)强化上级督察交办问题整改

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中央环保督察、省环保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强化监督、省秋冬季大气环境执法专项检查、省2019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市生态环保督查等交办我县大气污染问题的整改。

牵头部门:生态办

责任单位:县直各相关单位,各镇,开发区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减排清单。按照管控要求逐个行业、逐家企业制定停限产清单,确定每家企业停限产生产装备、时间段和限产产量,逐家企业明确监管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6月1日前将减排清单分别报市直牵头部门和市生态办备案,并在媒体或县政府网站上公开。各企业于6月1日前将本企业6月份减排限产计划通过企业网站、厂区公示栏等方式公开。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责任单位要按照管控方案要求,组成联合督导组、专项检查组、媒体暗查组,坚持日查、夜查相结合,持续开展县镇级领导夜间督查活动,充分发挥在线监测数据、企业用电量数据、视频监控,从数据追溯、从现场查证,严厉打击未落实管控要求的行为,切实形成强大的管控形势。

(三)加强追责曝光。充分发挥现有的群众信访举报平台作用,注重收集问题线索,联合新闻媒体对不落实管控要求的问题进行公开曝光,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要按照《生态唐山建设监督问责管理办法(试行)》(唐办字〔2019〕2号)要求,对监管不到位导致管控措施执行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启动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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