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垫资”被彻底封印!发改委:全面清理不符合《政府投资条例》的现行制度
2019年5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这距离该条例公布征求意见稿已经过去了9年,堪称“九年磨一剑”的大制作。
该《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其中第22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这次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加以禁止“工程垫资”,其效力不是部委的通知可比的。
1、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019年5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
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
1、清理内容和方式:对政府投资方向、资金筹措、投资方式、决策程序、投资计划、概算控制等方面违反《条例》的内容,一律要统一到上位法的规定上来。其中,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
2、清理范围和主体: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应纳入清理范围。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订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提出应予清理的制度规定和清理意见。与政府投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由牵头起草部门或主要执法机关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清理建议。
3、进度安排和要求:国家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于2019年7月1日之前,确定需要清理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单及清理意见;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修订、废止程序;自2019年7月1日之日起,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相关工作以《条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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