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实施

发布时间:2018-12-07 12:23:23来源:布谷资讯编辑: qiangwenjing
内容简介: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组织钢铁、建材、碳素、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和货车运输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柴油货车进出厂区,新能源汽车、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的通知

历下政办发〔2018〕3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济南市历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历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领导

2.1  组织机构

2.2  机构职责

3预报预警

3.1  预警分级

3.2  监测预报

3.3  预警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程序

4.3  响应要求

4.4  响应措施

4.5  分级响应

4.6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7  响应终止

4.8  评估和修订

5应急保障

5.1通信、信息及交通保障

5.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5.3  技术保障

6  信息公开

6.1预案发布与备案

6.2预警信息公开

7应急培训

8  应急演练

9应急宣传教育

10监督问责

11  附则

济南市历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鲁环函〔2018〕503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8〕2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8〕100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7〕198号)《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16〕13号)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历下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适用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历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应当包括本预案、各街道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各区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及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积极应对,区域联动;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原则。

2  组织领导

2.1  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交警大队、国土资源局历下分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环保局、区市政工程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管理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2  机构职责

区指挥部承担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修订和完善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督促指导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应急管理、信息公开、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应急演练、监督问责等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联动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根据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接收市指挥部发布的预警及启动应急响应指令,并组织实施;负责解除预警及终止应急响应;协调相关部门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稿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协调、管理等工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

3  预报预警

3.1  预警分级

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AQI采用我市省控(含)以上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结果。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预警发布和解除

3.2.1  预警发布。区指挥部接收到市指挥部发布的指令后,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经批准后按程序发布启动历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

3.2.2  预警解除与调整。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解除指令后,经批准后按程序发布终止历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I级)时,启动I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微信群等发布应急响应通告,区委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对应急响应通告进行宣传发布。应急响应通告发布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出通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部门应急实施方案迅速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措施。

4.3响应要求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根据辖区内污染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4 响应措施

4.4.1  采暖季错峰生产。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 方式。对于涉及居民供电、供暖、协同处置垃圾或危险废物的民生保障企业,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绿色标杆企业,采用天然气、电、电厂集中热力作为燃料或热源的企业,凡是手续齐全、稳定达标排放、符合排污许可和清洁生产要求的,根据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和重污染天气预测情况,可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但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加强监管,一旦出现超标排放、偷排偷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取消其豁免资格并依法严肃查处。建材、化工等行业企业,优先实行秋冬季错峰生产。除完全停产的企业外,采取限产限排措施的,应当坚持错峰生产与应急减排相结合,制定“一厂一策”的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采取更加严格的减排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非采暖季发生重污染天气时,上述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或相应工序采取停产措施,因生产工艺原因不能停产的,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用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4.4.2  工业企业停限产。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优先管控污染排放较大的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企业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石化等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并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级别预警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因生产工艺原因不能停产的企业采用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实施应急减排。对实施民生供暖的企业采取应急管控措施时,在保障供暖安全的前提下,以热定产。对涉及民生的其他行业企业,在确保民生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做到应急减排最大化。对量大面广的产业聚集地,按片划分,采取区域性轮流停产措施。

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应制定企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建立绿色环保企业清单制度。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和排放绩效水平,由市环保部门提出绿色环保企业清单并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纳入绿色环保企业清单的工业企业不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4.4.3  重点行业错峰运输。组织钢铁、建材、碳素、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和货车运输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柴油货车进出厂区,新能源汽车、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用车企业应当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应当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备查。

4.4.4  重点治堵工程应急响应。由住房和城市建设部门提出并经区指挥部认定的重点治堵工程,按照“一工程一方案”要求,由建设单位编制重污染天气扬尘污染防治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方案经住房和城市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区住房和城市建设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4.5 分级响应

4.5.1  Ⅲ级响应措施。Ⅲ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加强城市道路和公路保洁,非冰冻期适当增加道路保洁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和范围。

(2)严格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监督管理;强化各类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扬尘控制措施,适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减少物料堆场装卸量;停止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含爆破、基坑(槽)开挖及回填、道路刨掘等);停止水泥、砂石、渣土等易飞扬细颗粒材料和易扬尘垃圾的清扫、归方码垛及装卸作业;停止切割、喷涂、粉刷、搅拌等室内外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地下工程除外)。

(3)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各区县建成区禁行渣土砂石运输车。

(4)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工业企业和货车运输企业按照我市重污染天气错峰运输方案要求实施错峰运输。

(5)非煤矿山露天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作业。

(6)纳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停限产名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企一策”方案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骑乘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5.2  Ⅱ级响应措施。Ⅱ级响应时,在实施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停止建筑、市政、道路、水务、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室内外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地下工程除外)。

(2)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各区县建成区全面限行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营运货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民生保障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及电力抢险等车辆除外)。

(3)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各区县建成区,以柴油为燃料的工程施工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开槽机、桩工机械、起重机、发电机等)停止使用。

(4)纳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停限产名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企一策”方案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企事业单位在应急响应期间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 健康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5.3  Ⅰ级响应措施。Ⅰ级响应时,在实施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停止所有建筑、市政、道路、水务、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施工现场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地下工程除外,市指挥部确定的市重点工程及民生工程按照“一工程一方案”要求进行施工)。

(2)纳入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停限产名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企一策”方案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2. 健康防护措施。在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停课措施。

4.6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督查组,主要负责对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区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也要组建督查组,分别对本辖区和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项措施要责任到人,对于涉及企业、工地、车辆的应急措施,要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领导和监管责任人,确保相关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4.7 响应终止

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后,区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本预案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4.8 评估和修订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建立定期评估修订机制。每年对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并根据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更新修订。评估工作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修订工作于8月之前完成,并按程序报市环保局备案。

区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有效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信息及交通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公务用车保障工作。

5.2  技术保障

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咨询和会商机制,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各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  信息公开

6.1  预案发布与备案

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对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进行调整的,区政府应及时公布最新应急预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措施等。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修订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公布本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要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备案。

6.2  预警信息公开

6.2.1  公开内容。预警期间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6.2.2  公开形式。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载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2.3  公开时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6.2.4  组织实施。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工作,区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7  应急培训

区政府负责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各自职责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期间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实施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8  应急演练

区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9  应急宣传教育

区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的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动态,及时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10  监督问责

各街道办事处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和各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事项,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应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  附则

根据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部署要求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10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历下政办发〔2016〕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2.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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