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期间上海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10-12 15:20:55来源:布谷资讯编辑: caoting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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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期间上海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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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 顺利举办,根据“进博会”期间上海市安保工作总体安排,自 9 月 15 日起至 11 月 12 日间对上海港相关水域实施以下水上交通 管控措施:

一、水上交通管控管控区域

在黄浦江及长江上海段设置核心管控区、周边控制区、外围防范区、预控区等四类水上交通管控区域。

(一)核心管控区

黄浦江徐浦大桥至杨浦大桥之间水域。

(二)周边控制区

黄浦江闵浦大桥至徐浦大桥之间水域以及杨浦大桥至轮渡 东嫩线之间水域。

(三)外围防范区

黄浦江大治河口下游 100 米处至闵浦大桥之间水域以及东 嫩线轮渡至吴淞口 101#灯浮之间水域。

(四)预控区

大治河口下游 100 米处上游相关水域以及长江上海段水域。

二、水上交通管控等级及要求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进博会安保工作要求,依法实施禁航、限 航等水上交通管控措施。水上交通管控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四 级、三级、二级、一级等四个等级。

(一)四级水上交通管控(9 月 15 日至 9 月 30 日)

核心管控区:未在上一港接受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的船 舶,以及未安装或未正确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 禁止航行。大于 500 载重吨载运闪点 23°C 以下或具有高毒性、 强污染性的散装化学品、液化气和油类的船舶进出黄浦江,须在 巡逻艇护航下通过。

周边控制区、外围防范区、预控区:未在上一港接受入沪船 舶专项安全检查的船舶,以及未安装或未正确使用船舶自动识别 系统(AIS)的船舶禁止驶入周边控制区和外围防范区。

(二)三级水上交通管控(10 月 1 日至 10 月 22 日)

核心管控区:实施限航禁停措施。未安装或未正确使用船舶 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各类渔船以及未在上一港接受入 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或者保安专项检查的船舶禁止航行,其他船 舶在符合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通航。大于 500 载重吨载运闪点 23°C 以下或具有高毒性、强污染性的散装化学品、液化气和油 类的船舶进出黄浦江,须在巡逻艇护航下通过,其他危险品运输 船舶应在巡逻艇分段监护下通过。5000 载重吨以上的大型船舶 须由拖轮伴航。游览船、游艇须提前向辖区分支海事局报告航行 计划,并严格按照航行计划航行。需靠泊停留的船舶,须提前向 辖区分支海事局报告靠泊停留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

周边控制区:实施分类限航措施。未安装或未正确使用船舶 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各类渔船以及未在上一港接受入 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或者保安专项检查的船舶禁止航行,其他船 舶允许通航、靠泊停留。大于 500 载重吨载运闪点 23°C 以下或 具有高毒性、强污染性的散装化学品、液化气和油类的船舶须在 巡逻艇护航下通过。

外围防范区、预控区:实施疏导分流措施。未在上一港接受 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或者保安专项检查的船舶,以及未安装或 未正确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禁止驶入外围防范区。

(三)二级水上交通管控(10 月 23 日至 11 月 12 日间,一级水上交通管控以外的其他时间)

核心管控区:实施限航禁停措施。未安装或未正确使用船舶 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运输爆炸、放射性物品及感染性 物质的危险品运输船舶、拖轮船队、各类渔船以及未在上一港接 受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或者保安专项检查的船舶禁止航行,其 他船舶在符合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通航。大于 500 载重吨载运 闪点 23°C 以下或具有高毒性、强污染性的散装化学品、液化气 和油类的船舶进出黄浦江,须在巡逻艇护航下通过,其他危险品 运输船舶应在巡逻艇分段监护下通过。5000 载重吨以上的大型 船舶须由拖轮伴航。游览船、游艇须提前向辖区分支海事局报告 航行计划,并严格按照航行计划航行。需靠泊停留的船舶,须提 前向辖区分支海事局报告靠泊停留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

周边控制区:实施分类限航措施。未安装或未正确使用船舶 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运输爆炸、放射性物品及感染性 物质的危险品运输船舶、拖轮船队、各类渔船以及未在上一港接受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或者保安专项检查的船舶禁止航行,其他船舶可以航行、靠泊、停留。大于 500 载重吨载运闪点 23°C 以下或具有高毒性、强污染性的散装化学品、液化气和油类的船 舶须在巡逻艇护航下通过。

外围防范区、预控区:实施疏导分流措施。允许船舶通航、 靠泊停留。未在上一港接受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或者保安专项 检查的船舶,以及未安装或未正确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的船舶禁止驶入外围防范区。

(四)一级水上交通管控(11 月 5 日至 10 日间,具体时间由上海海事局另行通告)

核心管控区:实行禁航禁停措施。除获得许可的船舶外,其他船舶禁止航行;除获得靠泊许可的船舶外,其他船舶禁止靠泊停留。禁止一切危险品装卸作业、船舶防污染作业。

周边控制区:实施分类限航措施。除黄浦江渡轮、由周边控 制区驶往外围防范区方向的船舶外,其他船舶禁止航行,无关船 舶禁止驶入。禁止一切危险品装卸作业、船舶防污染作业。

外围防范区:实施疏导监护措施。允许船舶通航、靠泊停留, 未安装或未正确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以及未在 上一港接受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或者保安专项检查的船舶禁 止驶入。拟到达或途经核心管控区和周边控制区的船舶禁止驶入。禁止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及感染性物质装卸作业。

预控区:实施疏导监护措施。除了拟到达或途经外围防范区 的船舶外,禁止其他船舶驶入黄浦江水域。禁止爆炸品、放射性 物品及感染性物质装卸作业。

三、水上交通管控措施

(一)船舶动态报告

9 月 15 日起,对于拟进入核心管控区、周边控制区、外围 防范区和预控区水域的船舶加强动态监控和现场管控,设置 10 条船舶报告(现场检查)线。 长江上海段水域船舶下驶航经浏河口警戒区,上驶航经圆圆 沙警戒区、南槽灯船、南支灯船、长江口深水航道 D3 灯浮时, 应当向吴淞 VTS 中心报告;黄浦江水域船舶上驶航经吴淞口 101 号灯浮、轮渡东嫩线、杨浦大桥时,下驶航经徐浦大桥、大治河 口下游 100 米处时,应当向辖区分支海事局报告。 船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船名、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性 质、当前船位、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或者船舶保安专项检查时间及 地点,进入管控区域的时间和泊位及目的等。

(二)现场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远端管控、逢疑必查”的要求,安排巡 逻艇等执法力量,必要时对有关船舶实施停船检查。

(三)港内作业船舶管理

拟在核心管控区航行、停泊、作业的港内作业船舶(包括市 轮渡、游览船、游艇和保洁船)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船舶专项安 全检查通过,方可从事相关活动,并应当严格按照海事管理机构、 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航行区域航行,在指定码头停泊。 在管控区水域内经营游览船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市交通管理 部门核定的航行区域和航班计划经营游览业务。游览船须提前向 辖区分支海事局报告航行计划,并严格按照航行计划航行。

(四)危险品运输及船舶防污染管理

除一级水上交通管控期间以外,需要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 进入核心管控区进行装卸作业的船舶,其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向 上海海事局和市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其在管控期间的运输总量,由 上海海事局实施总量控制。 管控期间,禁止下列船舶进入核心管制区、周边控制区及外 围防范区水域: 1.载运 X 类物质、高黏度或者凝固性物质、毒害品、易燃液 体,未达到国家规定的 II 型船舶要求的散装化学品船。 2.油船、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中,船龄超过 12 年的国际航线船舶、国内沿海船舶及船龄超过 16 年的内河船舶。 (五)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

一级、二级水上交通管控期间,核心管控区、周边控制区水 上水下施工作业暂停,相关申请暂停受理;外围防范区和预控区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其施工和运输船舶须航经核心管控区的,应当暂停作业。

本通告自 9 月 15 日起至 11 月 12 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01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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