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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8-04-23 11:29:34来源:布谷资讯编辑: chenqiyun
内容简介:近日广东省环保厅发表限制排污征求意见稿,新建项目自2018年6月1日起,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2018年12月1日起,钢铁、水泥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珠三角区域自2013年4月1日起新受理的钢铁、石化、水泥行业环评项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大我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的总体部署以及《广东省2018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具体安排,现决定在我省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全省域范围。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项目

自2018年6月1日起,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

1.自2018年12月1日起,钢铁、水泥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石化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珠三角区域自2013年4月1日起新受理的钢铁、石化、水泥行业环评项目,继续执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 第14号)的相关规定。

2.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更严格要求执行。

三、其他要求

(一)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批新建项目,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附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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