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国资统管格局呼之欲出,“金融国资委”要来了吗?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作出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
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增强国有机构活力与控制力,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法律法规更加健全,资本布局更加合理,资本管理更加完善。
意见聚焦制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问题和障碍,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一系列措施: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
中证君为各位小伙伴邀请到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资产研究中心主任文宗瑜、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剖析其深远影响。
金融国资出资人制度坐实
曾刚:《意见》明确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使得出资人制度真正做实,有利于促使银行更注重长期稳健运行、长期回报,关注发展质量而非一味追求规模扩张,也有利于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进一步改善。更重要的是,银行等国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有望随着出资人的到位进一步完善。
文宗瑜:一是通过对国有金融机构的科学合理持股,以国有金融股权为产权纽带,加强产权约束,从公司治理层面督促国有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股东会发挥作用,把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落到实处,并督促国有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落到具体操作层面;二是通过对国有金融机构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国有参股,支持国有金融机构的次大股东、次次大股东积极参与治理,形成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三是对一些国有绝对控股、国有控股85%以上的国有金融机构实行国有股比例的适当合理下降,以国有股的有退有进,扩大国有金融资本的分布范围,实现国有金融资本从传统的金融向新金融的流动。
“金融国资委”何时成立?
文宗瑜:财政作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者代表加强金融国有股权管理,并不意味着要成立“金融国资委”。该意见算是国资国企改革“1+N”政策及文件中的一个文件而已。在国资改革国企改革“政企分离”、“政资分离”、“资企分离”的大背景下,新国资管理三层架构将是一个大方向,加强国有金融股权管理,是为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与国有金融股权的“政资分离”创造条件,金融国有资产改革的趋势是财政不再直接持有多数国有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多数国有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由金融类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持有,搭建专业化市场化的国有金融资本运营平台。当然,何时组建、组建多少个金融类的国有资本运营平台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及论证。
曾刚:金融版“国资委”恐怕短期内可行性极低,这需要非常大的一个调整,比较可行的仍旧是借助中投公司这样一个平台实际操作,管理层面则由财政部负责。而地方金融机构的统管需要一个过程,目前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有部分归属于地方发改委、有部分归属于地方国资委,未来如要收归地方财政,还有待国有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明确。
外资参与金融国资混改力度或加大
文宗瑜:国有金融机构对外资的开放力度将加大,外资参与国有金融机构的混改将提速。国有金融机构也要参与金融更大力度的对外开放,一是意味着国有金融机构允许外资参股甚至控股,国有金融机构的国有金融股权的持股比例将降低;二是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设立独资的金融机构;三是鼓励外资金融机构与我国国有资本及非国有资本设立资本混合的金融机构。
曾刚:国有金融资本接下来进一步深化改革趋势是非常明确的,明确强化管理的同时,在提升国有金融机构运营效率、完善股权结构方面还有很多空间和值得探讨的方向,包括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计划等。混合所有制必然会吸引各方投资人,我想,在不丧失国有控股地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优化股权结构,探讨如何吸引外资、提高外资占比。
有进有退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布局
文宗瑜:银行、保险等机构国有持股的比例很高,这些国有金融机构可以适当降低国有持股比例,而证券、新金融等领域则可以提高国有持股比例,尤其是新金融领域;此外,外资与国有金融资本设立合资的金融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可以参股或者相对控股。而一些涉及到国家战略性、安全性的金融,国有金融资本将保持控股或者绝对控股。对于特大型或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国有金融资本持股比例的调整,可能是一家一策。
曾刚:未来应该考虑逐步降低银行业在整个融资结构中的占比或者加大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层面的投入。
防范金融风险划定三“红线”
文宗瑜:在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总体上划定了三道红线,一是金融企业不能盲目的进行综合经营,已经开展综合经营的继续管理规范,目前不再主张更多的中小金融机构进行综合经营;二是国有产业集团对金融机构参股控股的,未来将可能整合规范,基本上不再允许产业集团盲目以并购方式从事金融投资,一些已经控股参股金融机构但经营不好的国有产业集团,金融板块可能被剥离出来整合到其它有金融板块的大型国有产业集团中,或整合到大型国有金融机构里中;三是不再允许金融企业,尤其是非银行金融企业,如保险机构对产业企业的控股,在某种意义上,金融企业把控股产业作为主要利润来源,会破坏市场竞争。
曾刚:制定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迫在眉睫。一是明确准入标准,尤其是对实体企业发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核标准和门槛;二是界定金融控股公司业务范围。应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经营实体产业;三是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退出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破产重整、破产问责和破产前置程序;四是对金控公司实施资本金充足率监管;五是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公平原则。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直接限制、禁止某些金融业务的内部交易;六是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利益冲突。保持充分的市场竞争是避免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导致的内利益冲突的最根本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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