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各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地方各级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8月1日前将意见返回我厅,意见电子版发邮箱:gddaqichu@163.com,逾期未复视为无意见。
附件:1.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
2.计划项目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人居环境委。
附件1
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2018-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的要求,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33微克/立方米以下,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各地级以上市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深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降至25微克/立方米。
实施协同减排,进一步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到2020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完成国家“十三五”工作要求,相对于2015年分别下降5.4%、3%和18%。
二、工作任务
1.制定实施准入负面清单
省和各地级以上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修订完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全省不再新建煤电、石化、钢铁项目,已核准、已列入国家规划和已开工项目除外。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粤东西北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中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城市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珠三角地区及清远、云浮市禁止新建普通陶瓷、玻璃、电解铝、水泥(粉磨站除外)项目。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
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2018年底前,完成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各地建立整改挂账销号制度,对已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停产关停类做到“两断三清”,整合搬迁类限期迁移至合规工业园区实施升级改造,整改提升类完成后需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确认。实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信息公开,定期报送治理进度。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散乱污”综合治理。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2020年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抽查审核,凡发现清单外的“散乱污”企业的严格依法取缔,纳入环境保护等责任考核,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食药监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压减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产能
深入实施传统支柱型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路线和行动计划,制定重点转型升级产业目录。全面落实《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综合运用工艺技术、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依法依规加快推进钢铁、有色、水泥、玻璃、陶瓷、化工、造纸、印染、石材加工和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落后、过剩产能淘汰退出,推动限制类项目改造升级或关停。各地要组织排查并制订本行政区域重点行业集中专项整治方案,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珠三角地区和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每年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的淘汰比例不低于10%,其他城市不低于5%。组织开展高污染行业企业淘汰工作的评估考核。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清理退出重点区域污染企业
2018年底前,组织相关城市制定出台狮子洋周边地区、佛山西江经济带等大气污染排放集中地区的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升级实施方案,重点推进火电、纺织、塑料、建材、造纸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各地要制定污染企业退城计划,明确时间表和任务单。2019年底前完成肇庆、清远、潮州低端陶瓷企业,惠州、梅州、肇庆、清远、云浮低端水泥企业和广州、佛山、东莞、中山、江门低端玻璃企业的清理淘汰和搬迁升级,2020年底前逾期不退城的一律停产。严格控制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启动中石化广州分公司搬迁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粤电集团和南方电网公司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深化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
推进“万企”清洁生产审核行动,重点推进钢铁、建材、化工、石化、有色金属等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将涉VOCs排放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建立对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力度,到2020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和产业转移园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超过80%。推广先进的行业清洁生产共性技术和设备。继续深化粤港清洁生产合作,逐步扩大“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企业规模。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降低煤炭消费比重
到2020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3.38亿吨标准煤以内。全省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比重调整到37%以下,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不低于26%。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压减煤炭消费总量
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未完成年度煤炭总量控制目标的城市,任务结转累加至下一年度,并禁止新建耗煤项目。到2020年,全省县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居民用散煤全部清零,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65亿吨以下,实现“零增长”;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7006万吨以下,比2015年减少1000万吨左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调整淘汰老旧燃煤电厂
推进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服役到期与服役时间较长及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燃煤电厂优化整合和淘汰。2020年底前,关停广州发电厂、广州旺隆热电、坪石电厂、东莞沙角A、B电厂等315.5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清洁替代电源或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资委、粤电集团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替代高污染工业锅炉
2019年底前,深圳、珠海、东莞、中山等市完成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广州基本完成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2020年底前,佛山、惠州、江门、肇庆等市完成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粤东西北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全域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关停其他未实行清洁能源或超低排放改造的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含企业自备电站)。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
10.提高铁路货运能力
加快沿海主要港口的疏港铁路建设,重点推进广州南沙港铁路、湛江东海岛铁路、汕头广澳港铁路、茂名博贺港铁路等项目建设,全面建成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等沿海五大枢纽港的铁路集疏运网络。结合高速铁路客运网建设,研究推进京广、京九等普速干线铁路客货分线运输,释放既有普速铁路网的客运能力,提升铁路线网货运能力。推进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柳州至韶关铁路、柳州至广州铁路、鹰潭至梅州铁路等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线网布局,拓展铁路网货运服务覆盖范围。加快黎湛铁路、广茂铁路、广梅汕铁路龙川至龙湖南段等既有线路技术改造,基本完成主要铁路干线电气化改造。大力推进海铁联运,全省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到2020年,全省铁路货运量力争比2017年增长10%以上。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广铁(集团)公司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实行工业源达标排放闭环管理
各地结合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等情况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工业污染源分布、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切实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问题。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对查出的所有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全面整改到位,并将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对超标排放企业整治实行跟踪整改销号。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类现役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实施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
在钢铁、石化、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和工业锅炉逐步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底前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执行钢铁、石化、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质监局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综合治理工业锅炉污染
发布并实施修订广东省地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企业自备电站)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或自主选择关停。落实《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2019年底前完成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质监局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4.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治理
珠海、韶关、阳江、湛江、揭阳等市要组织钢铁企业于2018年底前启动烧结机(球团)工序脱硝改造。积极推动钢铁企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全省钢铁企业2020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5.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
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混凝土搅拌站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管控清单,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密闭、遮盖、洒水等治理。2019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完成治理任务,2020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6.加强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控
升级完善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逐步扩展纳入自动监控的企业范围,实现超标、异常数据实时监控,以及验收、有效性审核信息的管理和规范处置。2020年底前,全部高架源(排气口高度超过45m)、水泥、陶瓷、玻璃、钢铁、有色及20蒸吨及以上工业锅炉等实现自动监控全覆盖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涉VOCs重点排污单位建设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和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系统。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7.定期开展联合监管执法行动
通过定期、非定期联动检查与交叉执法、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执法等多种方式,重点监督检查“散乱污”企业和落后过剩产能清理整治、工业炉窑改气治理、VOCs企业排放控制、柴油车治理、施工工地扬尘和工程机械排放防控情况。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监管执法计划,每年8月底前开展一次跨区域、多部门的大气污染联合交叉执法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广东海事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8.加强重点地区督察和重点源排放执法
结合省级环境保护督察,针对空气质量不达标、污染天气频发、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达不到时序进度要求的重点城市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督促各地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控工作,解决空气质量改善的重点问题。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狠抓对电厂、石化、钢铁、水泥、陶瓷、玻璃等高排放行业和VOCs排放各类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执法,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保持污染源达标监管的高压态势。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9.深入推进环保信息公开
公开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程度月度排名,全面披露环境空气质量、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情况、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和“散乱污”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等方面环境信息。省、市两级政府每年定期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污染源排放情况的评估并向社会公告企业环保信用评级结果。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畅通公众监督渠道
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决策和相关建设项目的意见。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等对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各级政府要主动及时公布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回应群众诉求。保障畅通的环保投诉渠道,鼓励开展市民有奖举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附件2
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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