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城被约谈后续:7城发楼市调控措施回应
“五一”前后,住建部就房地产调控问题密集约谈了西安、海口、三亚、长春、哈尔滨、昆明、大连、贵阳、徐州、佛山、成都、太原12个城市政府负责同志。
目前已有佛山、哈尔滨、长春、贵阳、太原、西安、成都7个城市作出了回应,对房地产市场做了进一步的部署、安排。
佛山市
4月26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布《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重申房地产销售秩序加强销售现场公示有关工作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提交预售方案时,必须同时报告开盘时间、销售方式、宣传方式、安全应急措施等。
区局在发出预售许可证前,必须先到项目销售现场检查,符合条件方可发出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避免在夜间(17:30-次日8:30)进行项目开盘或销售活动,对预计购房人数较多的项目,尽可能采用摇号等方式进行销售。
商品住房项目公开发售的首日,区局必须派员到场监督指导。严禁企业人为制造销售紧张气氛,严禁过分宣传和渲染楼盘热销情况。
哈尔滨市
5月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对于房地产用地需求较大的哈西、松北等地区,适当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并加快土地供应节奏;对于香坊区等老城区旧城改造释放的住宅用地,及时组织供应;对于商品住宅库存规模相对较多的阿城区、利民开发区等地区,适当控制住宅和商服用地供应,并根据市场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自即日起,在主城区6区(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和松北区)区域范围内,取消建设单位网签合同备案信息注销权限,凡新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网签合同签订之日起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强化商品房价格备案和预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加大联合执法处罚力度,严厉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等行为。
长春市
5月11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申报材料中增加商品房预售价格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须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按照申报价格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预售申报价格,否则不予网签。该通知自今年5月14日起执行。
贵阳市
5月11日,贵阳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在我市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3年内不得转让,购买时间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合理控制个人消费贷款的增量和增速,支持居民首套和改善型购房,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要求、首付资金真实性检查、偿债能力审查等要求,严厉打击“首付贷”“假按揭”等行为。
住宅楼盘表一房一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申报,每套住宅的销售价格应与申报价格相对应,企业不得擅自调整住宅的预售许可申报价格。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太原市
5月1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拥有1套城六区住房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城六区没有住房且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或逐月连续缴满6个月)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在本市城六区限购1套住房。
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偿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购买首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公积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1.1倍计息。
西安市
5月15日,西安市房管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散布、传播房地产谣言信息的公告》、通报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整治检查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第十一批机构名单。5月17日,西安市房管局公布《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巡查记分公示情况(五)》:
《关于严厉打击散布、传播房地产谣言信息的公告》:敬告各类机构和个人,严禁散布、传播各种不实的房地产信息,对炒作房地产,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通报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整治检查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第十一批机构名单:将在开展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整治检查活动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第十一批机构名单(43家)予以通报。并规定本次曝光的未取得《西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的经纪机构,不得擅自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巡查记分公示情况(五)》:自《记分管理》的通知下达后,自4月15日至5月15日,各巡查小组及时对存在商品房销售违法行为的11家商品房销售单位,进行检查取证,分别进行记分行政处理。
成都市
5月1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户籍迁入拟购房所在区未满24个月的,应在拟购房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户籍迁入上述区域未满24个月的,应在上述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夫妻双方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两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购房。
在全市范围内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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