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亿PPP项目“清退”
在中央反复表态严防地方债无序增长的背景下,PPP清理整顿风暴愈演愈烈,迄今为止涉及金额最大的一批退库、整顿结果出炉。日前,财政部金融司披露了各地落实PPP项目库集中清理工作的情况。数据显示,截至4月23日,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了PPP项目集中清理工作,各地累计清理退库项目1695个、涉及投资额1.8万亿元;上报整改项目2005个、涉及投资额3.1万亿元。这意味着,自去年11月财政部发文明确要对PPP入库项目进行集中清理至今半年的时间内,各地共有约5万亿元的项目因各种问题需要整改甚至直接被“退库”。
清退风暴全面来临
这一轮PPP项目清退、整顿风暴已经席卷至各行各业。具体来说,退库项目中,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城镇综合开发项目数居前三位,合计占退库项目总数的51.9%、占退库项目总投资额的63.8%。而在需要整改项目中,除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类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问题也较为突出,这三类合计占整改项目总数的57.3%;从项目投资额来看,整改项目中投资额前三位依旧是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城镇综合这三大类,合计占整改项目投资额的70.6%。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退库项目还是整改项目,单位体量最大的类别都是交通运输类,退库、整改单个项目平均投资额分别高达23亿元、36亿元。而且,被退库的项目中,有近两成、291个已经走到了执行阶段,涉及投资额2454亿元。
从回报机制来看,目前被退库项目中政府付费类项目559个、投资额5289亿元,分别占退库项目总数和总投资额的33%、29.9%;使用者付费类项目606个、投资额5653亿元,分别占35.7%和31.9%;可行性缺口补助类项目530个、6773亿元,占比为31.3%、38.2%。
值得注意的是,在被要求整改和退库的项目中,不乏涉及央企的重大项目,其中包括中国建筑、中国铁建等,而此次被财政部指出存在瑕疵的PPP项目中,还涉及中国中冶下属公司、中国中铁、中国交建下属公司以及中国光大国际集团等。
整顿直指项目乱象
在业内看来,这一轮整顿风暴的起因,正是不少地区屡禁不止的PPP乱象。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首席专家王守清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财政部早已明确地方每年用于支付和补贴PPP项目的支出不能超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但地方实际执行的时候却成了“一窝蜂”,恨不得什么都做PPP。
针对上述情况,去年11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及时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着力推动PPP回归公共服务创新供给机制的本源,并划定了PPP退库、清理的时间底限,明确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今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项目管理库集中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工作完成情况报财政部金融司备案。
而在今年4月,财政部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直接将84个PPP项目剔除出国家级示范项目名单,并要求另外存在瑕疵的89个项目抓紧督促整改。值得一提的是,上述89个整改项目涉及5个城镇综合开发大项目,总投资约567.2亿元,整改原因是运作不规范,包括投资319亿元的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经济开发区PPP项目,投资约148.3亿元的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地区综合改造项目,投资48.8亿元的黑龙江省抚远市黑瞎子岛配套功能区东极小镇PPP项目等。
首经贸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陈及告诉记者,一些二三线城市不顾实际需求,明明人口输出大于流入,即人口规模越来越小,却执意花费较大经费、成本修建地铁,最终因为种种原因被叫停。
还有分析指出,尽管PPP模式已经推广了较长时间,但不少地方政府没有形成技术官员体系,由于经验不足,某些PPP项目从一开始就不规范,后期更难以落地,这或许也是此轮整顿瞄准的病灶之一。
PPP边界渐明
“推广PPP模式的初衷是由政府带动社会资本进入社会公共服务项目中,但近年来地方政府通过明股实债、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诺最低收益等方式借PPP模式变相举债,增加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陈及表示,这次清理PPP项目库有效防止了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从而有利于防范隐性债务。他进一步指出,除了不合规外,这次清理出库的项目也有部分是地方政府希望主动清退,以腾出财力空间操作更急需的PPP项目。
而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洁看来,这次清退整改旨在纠正当前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走偏、变异问题,进一步提高项目库入库项目质量和信息公开有效性,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从长远看,项目库有进有退,将促使各参与方更加注重规范运作和项目管理,有利于防范和控制风险,增强市场信心,促进PPP事业长期可持续发展。”孙洁表示。
据悉,财政部近日发文强调,对无法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当终止实施或采取其他合规方式继续推进。对于已进入采购程序或已落地实施的项目,应当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做到合法合规;终止实施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救济途径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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