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钢铁去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2020年)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安监局、质监局、金融工作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
《全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日
全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区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工作,推动钢铁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我区钢铁行业基本情况
我区钢铁企业主要集中在石嘴山、中卫两市,均为私营企业。2013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工作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2013年—2017年),通过采取坚决控制新建项目、清理整顿违规建成产能等措施,化解钢铁产能过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2015年底,共有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博宇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家钢铁企业,炼铁产能580万吨,炼钢产能520万吨。炼铁共7套装置,分别为600立方米高炉4台,1250立方米高炉2台,1350立方米高炉1台;炼钢共6套装置,分别为50吨转炉2台,60吨转炉2台,120吨转炉2台。这些炼铁、炼钢装备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应当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
我区钢铁产能绝对量虽然小,但近年来受宏观经济下行、市场需求减弱等因素影响,产能过剩问题仍然存在。2015年,我区生铁产量175.3万吨,粗钢产量181.7万吨,产能利用率分别为30.2%、34.9%,净亏损2.5亿元,企业生产经营普遍困难。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推动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标本兼治,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促进钢铁行业脱困升级、提质增效。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提高有效供给能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保障企业自主决策权。
坚持依法依规、保障安置。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好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处置好企业资产债务。
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严格要素供给和投资管理,坚决控制新增产能;强化资源能源和环境硬约束,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压缩现有产能;支持优势钢铁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三)工作目标。
未来5年,通过积极鼓励引导企业主动退出、推进兼并重组,争取现有产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压减和整合,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逐步好转。
三、主要任务
(一)严禁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自治区和各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提供融资支持等相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严肃问责(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安监局、金融工作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等,五市人民政府)。
(二)开展专项清理排查。2016年12月前,完成全区钢铁行业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淘汰落后生产设备等专项行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发现生产地条钢的企业,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部门,责成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采取断电、停水、停止贷款等强制措施,坚决予以取缔(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对在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方面达不到标准要求、且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钢铁项目,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依法关停退出(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安监局、质监局等,五市人民政府)。
(三)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环保执法约束作用,全面调查钢铁行业环保情况,严格依法处置环保不达标的钢铁企业,进一步完善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覆盖所有钢铁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加大能源消耗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调查钢铁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耗不达标的钢铁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钢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要注销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全面调查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公布钢铁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安监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安监局)。
(四)引导企业主动退出。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减量化兼并重组、转型转产等途径多渠道、多方式主动退出过剩产能或低效产能。对长期停产半停产、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通过综合运用市场、法律、金融、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调节和引导,实现逐步退出。对不能整体退出的低效产能,积极创造条件实施退出(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钢铁产能退出须拆除相应冶炼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石嘴山市、中卫市人民政府)。
(五)做好职工安置。要认真履行管理责任,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搞好稳定风险评估,积极化解矛盾,通过制定职工安置实施方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与实施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政策相结合,充分利用企业资金、中央奖补资金、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石嘴山市、中卫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自治区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要牵头做好跟踪督促协调工作,确保本方案顺利推进。石嘴山市、中卫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负总责,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石嘴山市、中卫市人民政府)。
(二)落实支持政策。合理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违规新增钢铁产能及不符合产业政策及相关规范条件的企业要停止贷款。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符合产业政策及相关规范条件,且信誉良好、生产经营比较稳定、产品有市场的钢铁企业,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钢铁企业并购重组。(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石嘴山市、中卫市人民政府要把本地区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列为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将各地区钢铁产能及退出情况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和考核机制,及时评估各地区任务完成情况,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石嘴山市、中卫市人民政府)。
(四)盘活土地资源。钢铁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钢铁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人民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石嘴山市、中卫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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